江西省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劃撥管理條例
2014年04月04日 11:16 18391次瀏覽 來源: 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網(wǎng)站 分類: 政策法規(guī)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出讓合同。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符合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具備下列主要條款:
?。ㄒ唬┩恋氐奈恢谩⒚娣e、宗地圖;
?。ǘ┩恋氐囊?guī)劃用途和建設要求;
?。ㄈ┩恋亻_發(fā)建設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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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ㄎ澹┩恋厥褂脵喑鲎尳鹂傤~及付款方式和期限,土地使用者是境外的組織、個人或者外商投資企業(yè)的,還應當規(guī)定付款貨幣的種類;
(六)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方式;
?。ò耍╇p方認為需要的其他條款。
第十二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向預期土地使用者提供下列資料:
(一)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一)至(四)項所列資料;
?。ǘ┩恋厥褂谜邞斁哂械馁Y格要求;
?。ㄈ┙ㄖ锏某鍪酆凸芾淼挠嘘P規(guī)定;
?。ㄋ模┬枰峁┑钠渌Y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一般應采取拍賣、招標的方式進行;不宜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采取雙方協(xié)議的方式進行,具體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協(xié)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土地開發(fā)建設成本,并予以公開。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者在簽訂出讓合同時,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交付15%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作為定金,余額應當在出讓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nèi)付清。逾期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定金不予退還。
第十五條 土地使用者按本條件第十四條規(guī)定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nèi)提供出讓的土地;未按期提供出讓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門返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按出讓金總額15%的標準賠償土地使用者的損失。
第十六條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出讓合同規(guī)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向土地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取得同級人民政府土地、城市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同意,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xié)議或者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相應調(diào)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由出讓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代征。受讓方應當按出讓合同規(guī)定,將土地出讓價款全額繳入財政部門的土地出讓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應當將土地出讓金凈收益,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fā),并按國家規(guī)定比例上交上級財政。
第十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給當事人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造成損失的,由收回該幅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相應補償。
責任編輯:彭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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