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魚投資者索賠成功不可借鑒
2015年05月28日 8:57 2983次瀏覽 來源: 北京商報 分類: 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武昌魚的52名投資者歷時三年,通過和解獲得賠償款395萬元,不足訴訟索賠金額2200萬元的20%,投資者認為是訴訟的勝利。本欄認為,若非武昌魚急于重組,索賠或將繼續(xù)無限期拖延下去,這并非投資者的勝利,而是一次意外,一個誤會。
武昌魚在三年前被證監(jiān)會認定信息披露違規(guī),70名投資者通過法院訴訟要求武昌魚賠償自己的損失2200萬元,經(jīng)過三年多的摩擦,18名投資者被認定不符合索賠條件,另52名投資者的索賠金額也大打折扣,但畢竟部分投資者獲得了一定程度的賠償,也算一件令人欣慰的事情。但問題的關鍵是,下一家被證監(jiān)會認定信息披露違規(guī)的上市公司,投資者能夠借鑒武昌魚的案例獲得賠償嗎?本欄認為未必,因下一家公司未必會急于重組。
很顯然,武昌魚公司一開始并不愿意賠償這52名投資者,而且依據(jù)法律條款似乎也能一拖再拖,雖然說法律規(guī)定在證監(jiān)會對上市公司提出行政處罰后,投資者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賠償由此帶來的損失,但是卻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條文描述,什么樣的損失屬于因上市公司信批違規(guī)導致,這一關鍵環(huán)節(jié)不僅能夠被上市公司掌控,而且可以長期使用拖字訣。
一拖就是三年,投資者財力物力精力都受到了極大的損耗,上市公司無所謂,我也不說不賠,就在賠多少、賠給誰上不斷地糾纏,總之就是達不成一致,最后投資者一點辦法也沒有。
武昌魚的投資者還算是幸運的,趕上了武昌魚的重組。假如這個案件繼續(xù)這么拖下去,武昌魚公司的重組可能就要擱置,因為新的重組方不希望有這種不確定的損失存在,故必須要解決這一問題,于是才有了武昌魚肯和投資者和解的方案。
不能指望每一家信息披露違規(guī)的公司都有重組的要求,也不能讓投資者總要依靠上市公司拖不起來實現(xiàn)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欄建議管理層應制定投資者索賠的具體條件,投資者能否獲賠可以有一個明確的規(guī)定。那樣投資者就能避免被上市公司長期拖著,該賠,法院直接能夠判決,不該賠,法院也能第一時間駁回上訴??傊褪且屚顿Y者向上市公司索賠有法可依。
除了有法可依,還要打對屁股。假如未來投資者都能夠向上市公司索賠,上市公司的資產(chǎn)可能根本不夠賠償給所有投資者。其實弄虛作假的并非普通投資者,而是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不管是證監(jiān)會的處罰,還是投資者索賠的對象,都應該以大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為目標,只有這樣,才是真正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也避免投資者因其他投資者的索賠而產(chǎn)生損失。
責任編輯:李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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